立法院院会4日三读通过保险法修正,除投资流程简化,放宽保险业可委派经理人外,更重要是放宽保险业转投资公共建设、社福机构董事、监察人总席次限制放宽至2/3,盼提高保险业参与投资意愿。预估修法后将有上百亿元保险资金投资国内污水处理厂、车站周边开发及太阳能电厂等产业。
据了解,寿险业者握有30兆元庞大资金,过去因法规限制,一方面能参与公建项目选择不多,二来转投资公建、社福机构董事总席次最多只能占1/3,致使业者投资意愿不高,4月21日朝野协商,通过蓝委赖士葆版放宽至2/3以下。
为导引保险资金在国内“造桥铺路”,金管会推动保险法修正案,虽曾遭在野党质疑广开公建董事大门,恐不易控管,惟金管会先前澄清将有双重把关,包含由各机关决定可开放保险资金投资公建项目,金管会也会逐案审查把关。
这次三读有三大亮点:一,保险业投资公建、社会福利事业取得的董事席次,放宽为不得超过被投资事业全体董监席次2/3,且规范保险业派任被投资公司董事席次达半数者,被投资公司应设置至少一席具独立性董事。
二,放宽保险业投资国内单一上市柜公司发行公司债额度,从公司债发行公司“实收资本额”的10%,改为更可反映公司损失承受能力“业主权益(即净值)”的10%,提高保险业投资国内债券市场额度,可投资空间料将放大。
三,放宽经理人限制,原本规定保险业不得指派人员到“被投资事业”任经理人,修订后允许派任经理人,但此经理人须专任。现行投资流程规定向主管机关“事前申请核准”,未来允许“事后查核”。
新增规范上,为健全保险业财务结构并强化公司承受风险能力,三读条文增订“净值比率”的监理指标,连同现行“资本适足率”作为监理双指标及资本等级评量标准,将可合理反映风险。
强化监理方面,三读条文规定,若保险业负责人“不具备”金管会订定资格条件,金管会应予以“解任”;若违反兼职限制、利益冲突者,“得限期调整”;无正当理由届期未调整者,应予“解任”。若保险业违反不动产投资条件限制,将可处100万~1千万元罚锾,或解除其负责人职务,情节重大者得废止许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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